手游账号被盗怎么找回微信_手游账号恶意找回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干货满满
贾健恶意找回手游账号的行为不仅完全符合侵财类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更是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理应由刑法予以规制手游账号虽然是数据,但已超越了单纯数据的属性,将其界定为财产性利益更为合适对于事后犯意型找回账号行为,由于网游客服并不具有处分他人财物的意识,行为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对于事前预谋型找回手游账号行为,则要衡量行为人出售的手游账号是否有重大风险隐患,如存在则构成对买受人的诈骗在数字经济时代,对已经转让的手游账号又恶意找回的行为日益普遍,其性质已超越民事违约的界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刑法规制。
准确界定恶意找回手游账号行为的性质,事关不同罪名的界分在此,笔者以讨论上述案例为基础,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三种典型不同意见,对恶意找回手游账号行为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刑法规制该类行为的必要性针对恶意找回手游账号行为的法律定性,上述三种意见虽在罪名选择上存在分歧,但均认为刑事规制有其必要性,对此,笔者持赞同态度。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恶意找回手游账号的案件,辩护方往往会提出“行为人只是取回原属自己的手游账号玩游戏,应以民事诉讼处理”的辩护意见,但此观点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该类行为直接侵害了财产法益恶意找回手游账号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导致被转让人丧失对手游账号及其关联虚拟财产(装备、游戏币等)的占有,造成了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侵财类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该类行为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在上述案例中,赵某利用客服申诉机制漏洞实施犯罪,暴露出游戏平台在账号安全管理、用户身份验证等方面的技术缺陷这种行为动摇了网络交易中“交付即转移占有”的基本规则要义,导致玩家对二手交易平台失去信心。
该类行为可能助长网络黑灰产业链如果刑事打击不够有力,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有恃无恐——即使被发现也只是以归还账号或者进行民事赔偿了事,进而反复实施该行为这显然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进一步而言,在上述案例中,赵某实施恶意找回手游账号的行为,显示出此类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典型特征。
如果不加以刑法规制,此类行为完全可能催生专业化犯罪团伙,形成“盗号—销赃—洗钱”的黑灰产业链综上所述,恶意找回手游账号的行为不仅符合侵财类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更是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甚至会助长黑灰产业链的滋生蔓延。
用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既是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是维护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必然要求手游账号的法律属性辨析关于手游账号法律属性的争议,本质是数字时代财产权理论扩张与数据安全本位主义的碰撞上述意见一与意见二持财产价值论的观点,或将手游账号界定为物权客体,或将其视为具有财物属性的数据载体;而意见三则持数据安全论的观点,主张以信息控制系统为核心建构保护范式,将手游账号等同于数据信息。
两类观点差异直接影响刑事归责路径,财产属性论指向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数据属性论则指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社会秩序犯罪笔者认为,手游账号虽然是数据,但已经超越了单纯数据的属性,而是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可支配性、可转移性和财产性属性,将手游账号界定为财产性利益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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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账号具有可支配性手游账号是登录游戏的凭证,是账号持有者实现管理的基础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密码设置、二次验证、设备绑定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账号的排他性控制,形成对数字空间的事实控制手游账号具有可转移性具体来看,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可转移性需满足“权利归属可变更”与“控制权事实转移”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手游账号具有可转移性另一方面,转移手游账号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游戏服务者同样提供了诸多与账号交易相关具有多重技术支持,如密码修改服务可以等同于“事实的占有转移”,其他在线设备的授权清除服务则可以理解为“排除使用权”等。
手游账户具有财产性价值手游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枢纽,直接影响角色装备、游戏币等附属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没有账号密码,则无法使用、调整、交易账号内的虚拟财产换言之,游戏内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转移、绑定流程严格依赖于手游账号,获取了账号就意味着能够随时占有使用账号内的虚拟财产。
此外,作为数字身份载体,部分手游账号实际上与社交账号、支付工具,形成了绑定,如此,社交账号中的延伸服务、支付工具中的资金管理服务均能为手游账号提供间接的经济价值事前预谋型找回手游账号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行为人在转让手游账号时已经有恶意找回的主观故意,那么,其转让手游账号的行为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评价为诈骗行为。
此时需要考虑的是,行为人转让的手游账号是否有重大风险隐患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就是利用网络服务商对账号改绑需要12小时审核期的漏洞,通过自己原密保手机将卖出的手游账号找回对此,可以说行为人转让的手游账号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换言之,转让的手游账号本身就容易找回,被转让人对账号的控制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那么,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向被转让人交付的游戏账号属于存在权利缺陷的财产性利益,此时,该行为对于被转让人而言,可以被视为有违其安全交易的目的,即对被转让人支付现金的诈骗。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先产生“将该手游账号继续出售赚钱的想法”,且明知账号改绑手机号很容易的情况下,将手游账号转让给买受人,随后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该手游账号并修改密码,且将被转让人的微信拉黑,导致被转让人最终无法登录手游账号被定性为盗窃罪的案例。
不得不说,这一定性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此案件应认定为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转让的手游账号时不存在相关隐患,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则不具有或仅有极小的侵害被转让人财产的概率换言之,该转让行为是正常行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导致被转让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行为人后来实施的手游账号找回行为。
所以,对该账号找回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事后犯意型找回手游账号行为的定性针对基本案情所给定的事实,即行为人在正常转让手游账号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账号及其关联的虚拟财产的目的,进而伪造事实向网游客服索回手游账号对此,存在两种定性上的观点争议。
意见一认为,赵某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账号被盗)欺骗手游运营商,导致运营商误判权属并转移账号控制权,王某因此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属于三角诈骗意见二认为,赵某通过申诉手段秘密恢复对已转让手游账号的控制权,打破王某的合法占有,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网游客服只是赵某盗窃过程中排除妨害的工具应该说,从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的立场出发,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者必须具备“处分意识”,在三角诈骗中需要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处分财物的意识,在此基础上作出处分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网游客服只是以为自己在帮助赵某找回其自己的账号,完全没有意识到其在处分王某的财产性利益,即网游客服并不具有处分他人财物的意识,从这个角度看,网游客服只是赵某盗窃王某财物过程中排除妨害的不知情的“工具”,即赵某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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