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_买了手机过了7天还想退货怎么办_网购手机半年内频繁退货七十七次 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权益请求遭拒
来源:法治日报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在过去半年内在某网络平台上提交了77次手机退货申请法院认为,当消费者过度利用反悔权、可能损害商家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时,必须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负责。
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购买了4台手机,并在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然而,他的申请被平台拒绝之后,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多元的价格将这4台手机转售给二手平台随后,他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赔偿因低价转售手机造成的4000元损失。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供了路先生的购买和退货记录数据显示,路先生在过去半年里在该平台共下了209个订单,其中包括106部手机而在生成的87笔退货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订单高达77笔平台认为,路先生频繁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还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在过去半年中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了87笔退货订单,其中77笔是关于手机的退货订单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这样的高退货率显然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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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他购买手机后又退货是因为试用新机后发现手机不符合他的需求法院则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实体店试用或查阅商品详情来了解产品是否符合需求原告频繁购买和退货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需求,违反了用户与平台的协议。
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并退货的行为表明他在购物时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扰乱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路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主审法官表示,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反悔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今年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其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商家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该条款对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进行了限制,明确了诚信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基本原则。
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商家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负责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反悔权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但也需注意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作为市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商家都应遵守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坚持诚信和公平。
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详情、价格和质量;商家需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信息;电商平台也要不断优化技术和加强监管,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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